基本信息

根据《邮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办案程序主要归纳为以下八大环节:
        (1)立案。邮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新闻媒体披露、其他机关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邮政管理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对调查取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调查取证活动应“全面、客观、公正”。在调查终结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制作《案件处理意见报告》并报负责人审核。
        (3)案件审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依法告知。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听证的有关程序要求,申请该邮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被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送达。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将行政处罚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7)执行。
        (8)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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