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
(1)有被告知的权利,应知情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据证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
(2)有辩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
(3)有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5)有申请办案人员、听证人员回避的权利。
(6)有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7)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8)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中央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9)当事人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义务:
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的义务、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以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