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邮政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随机抽查工作依法有效实施,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邮政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随机抽查是指邮政管理部门在邮政市场监管领域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抽查事项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邮政市场主体在邮政市场监管领域从事的经营活动实施随机抽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邮政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都应当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并坚持依法监管、问题导向、规范透明、科学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对全国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监管职责组织实施随机抽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职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随机抽查。
市(地)级邮政管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职责在本辖区实施随机抽查。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动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提高监管效能。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列为随机抽查事项,擅自开展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抽查事项和一般抽查事项。重点抽查事项针对涉及寄递安全、生产安全、服务质量等监管范畴;一般抽查事项针对除涉及重点抽查事项以外的其他监管范畴。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设定市场主体被抽查的比例,并符合邮政市场监管工作需要。重点抽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一般抽查事项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批次顺序。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重点抽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抽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九条 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检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市场主体:
(一)邮政企业;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
(五)集邮市场开办者、集邮票品经营者;
(六)邮政用品用具生产企业;
(七) 依法从事邮政市场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与监管职责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从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情况、备案情况、商标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可以包括市场主体经营的业务、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关联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关联信息的变化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并可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将市场主体名录库分为若干子库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邮政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地方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日常邮政市场监管工作的人员。
邮政管理部门在随机抽查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针对特定抽查事项,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邮政特邀监督员等参与辅助抽查。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从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提高抽查检查的专业性。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执法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基础信息,可以包括既往参与的任务、履职情况等关联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关联信息的变化情况,对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和邮政行政执法队伍实际情况,以年度为周期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执法扰民。
随机抽查计划原则上应当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所有抽查事项。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随机抽查计划确定抽查任务,按照抽查事项采取摇号、自动机选等方式,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的结果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保证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程序的合理、公正,避免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定周期内被重复抽取检查。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下级邮政管理部门遴选检查人员参与本级随机抽查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延伸检查到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开办的末端网点;检查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数量由实施随机抽查的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邮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延伸检查到其开办的末端网点。检查的末端网点数量,由实施随机抽查的邮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随机抽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抽查事项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文书,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抽查对象现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除上一款规定的现场检查方式外,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随机抽查。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针对抽查对象就单独的抽查事项进行检查,也可以就多个抽查事项进行同步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科学统筹抽查路线、时间等安排,对同一抽查对象涉及多个抽查事项的,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事项实施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抽查对象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复查;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随机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审查,并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将随机抽查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于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适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对象名单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随机抽查管理,规范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抽查实施、结果公开、数据存档等各项抽查检查工作程序,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国家邮政局制定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指导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级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补充完善本级随机抽查事项,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后,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级邮政管理局按照年度组织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计划,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政管理部门在随机抽查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邮政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邮政管理部门检查人员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当结合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检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邮政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发事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违法案件调查以及邮政用品用具监制年检等工作依照专门程序办理,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